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益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
101年度鳳簡字第1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1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2,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