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3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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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3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郭怡廷
被 告 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