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超顯 等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