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243號
原   告  柯游菊枝
       黃崇穗
被   告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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