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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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李俊良
被 告 邱竫宣 即 邱淑芬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參仟
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