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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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15號
被移送人  陳俊男
上列被移送人陳俊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101年5月21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俊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瓦斯槍壹把、彈匣壹個、鋼珠彈貳拾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俊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1年5月16日2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1段與三和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俊男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瓦斯槍1
把、彈匣1個、鋼珠彈20顆)1份附卷可稽。
(三)現場並扣得被移送人陳俊男所有之瓦斯槍1把、彈匣1個、
鋼珠彈20顆為證。
三、扣案之瓦斯槍1把、彈匣1個、鋼珠彈20顆,係被移送人供違
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
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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