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還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朝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告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417,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