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2歲
二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撤緩偵字第32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受僱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齊家公司),並經齊家公司派駐在桃園縣蘆竹鄉之「中悅高登社區」擔任副主任,部分工作係負責向該社區住戶收取管理費用及代辦事務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收取而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社區管理費與其他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六千四百六十五元,侵吞據為己有,而未依規定交由齊家公司轉交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嗣因齊家公司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齊家公司代表人甲○○告發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齊家公司職員 溫錦城 、 顧萬里 所述之情形相符,復有齊家公司員工切結書、挪用中悅高登明細金額明細表、齊家公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為此犯行之前並無前科、被告犯罪手段、所生損害,被告已償還上開金額,事後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七月略重,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住戶│項目│金額│├─────┬──────┼──────────┼────┤│A2—11樓│ 陳美琪 │有線電視費│2000元│├─────┼──────┼──────────┼────┤│A2—9樓│陳太太│洗衣費│2000元│├─────┼──────┼──────────┼────┤│A5—7樓│秦小姐│十月份管理費│9000元│├─────┼──────┼──────────┼────┤│A3—9樓│曾先生│十月份管理費│8690元│├─────┼──────┼──────────┼────┤│A5—10樓│周先生│十月份管理費│8650元│├─────┼──────┼──────────┼────┤│A2—13樓│ 吳明憲 │十月份管理費│11790元│├─────┼──────┼──────────┼────┤│A2—12樓│闕先生│電費│44229元│├─────┼──────┼──────────┼────┤│A3—8樓││電費│7923元│├─────┼──────┼──────────┼────┤│A1—10樓│魏太太│電費│5844元│├─────┼──────┼──────────┼────┤│A6—14樓│游先生│電費│1699元│├─────┼──────┼──────────┼────┤│A3—7樓│呂小姐│十月份管理費│8390元│├─────┼──────┼──────────┼────┤│A1—7樓│高先生│十月份管理費│10900元│├─────┼──────┼──────────┼────┤│A3—14樓│呂先生│十至十二月份管理費│25350元│├─────┴──────┴──────────┼────┤│合計│146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