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 陳佳琪 代理人 羅慧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宇┌─────────────────────────────────────────────────────┐│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郭維真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空白│60,000元│GE0000000│106年5月20日││││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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