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李偉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日
以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1年1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雅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