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被 告 林亞惠 即閣徠餐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金門縣烈嶼鄉上岐村5鄰青岐37號,有
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在卷為憑,另本件票據付款地
均在新北市○○區○○路二段382號,即板信商業銀行華江
分行之所在地,亦有支票影本6紙在卷可稽,前揭地址均非
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為
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