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天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17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