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02號
上 訴 人 廖麗妍
1樓
訴訟代理人 黃壽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男 等間請求搬遷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