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41號
被 告 林東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5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東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東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