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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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美蓮
相 對 人   杜靜怡
        杜靜華
        杜佩芳
法定代理人   林銀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其聲請與上開民事訴訟法
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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