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靜怡 、 杜靜華 、 杜佩芳 、 林銀雪 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如對本院101
年2月7日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得暫不繳納,待該裁
定確定後再行依確定結果處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