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宜小字第191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李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捌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20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8.25,如逾清償期日未依約繳付本息,
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繳付本息,截至
100年10月25日尚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8,553元及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之利息4,520元,共計43,073元,迭經催
討無效,爰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43,073元,及其中38,553元自10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
作何答辯,堪信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43,073元,及其中38,553元自10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允准許。又
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計為1,15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及登報費1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廖穎穗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