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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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陳思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2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陳雅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
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作
為工具循還使用,現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
付,萬泰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及登報公告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慧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