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3號
原  告  郭壁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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