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字第4號
被移送人   陳俊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2
月2日南市警三偵(社)字第10100015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昌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壹支、瓦斯鋼瓶參支、鋼珠壹瓶均沒
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俊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月18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6段435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俊昌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瓦斯
鋼瓶3支、鋼珠1瓶。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
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扣案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瓦斯鋼瓶3枝、鋼珠1瓶為
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
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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