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39號
原 告 王建明
被 告 王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39號
原 告 王建明
被 告 王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