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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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6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維汝 即夜宵來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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