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6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維汝 即夜宵來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