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霍麒元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
被   告  羅莊麗地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吳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就被告抗
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是否與有過失之部分,本院仍有調
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而原告應於本次庭期 陳明其 所主
張被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之條文內容,並提出原告於10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被告則應於本次庭期前二
星期具狀陳報並提出下列資料到院,應附繕本:㈠原告任職
期間之具體工作內容及所憑證據、㈡羅莊麗地管理委員會之
管理規章、㈢103年7月25日第12屆第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提
案15決議事項有交付原告執行之證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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