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中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呂崇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4年4月2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崇榮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3月21日凌晨0時1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與天保街口停車場。
㈢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前,於104年3月20日22時
許,在臺中市○○區○○路上,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 阿凱 」之男子(移送機關調查後始知悉該男子綽號「阿
凱」)等人毆打,即聯絡 何丞琮 載送被移送人前往醫院驗傷
,途中接獲訊息,得知「阿凱」等人在臺中市○○區○○○
路與天保街口停車場(下稱查獲地點),遂與何丞琮等人前
往查獲地點,欲找「阿凱」等人等情,詢據被移送人固坦承
上情,然否認有打架情事。經查,本案業經2位民眾分別以
有人在查獲地點吵架、打架為事由而報警處理(見卷附之報
案紀錄單),另 曾子豪胡詔憲尤憲基 於警詢時,亦均稱
有人持棍棒追趕等語,堪認被移送人、「阿凱」及其他在場
之人,於查獲地點有打架情事,益見被移送人確有意圖鬥毆
而聚眾前往查獲地點之情屬實。從而,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行為,應予處罰。
㈡經警受理報案後而前往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
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2份在卷可稽。
三、至尚未到案之「阿凱」及其同夥等尚未為警查獲之人,另尤
憲基遭傷害部分,應責由移送機關再行調查,並依所涉嫌之
行為依法究責,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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