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46號
原   告 阮 昱森
被   告  許杏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尚須
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1,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4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
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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