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388號
原 告 楊琮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慧娟 (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洪慧娟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
勿省略)、該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
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者,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如
起訴不備此要件,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
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對被告洪慧娟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訴請被
告洪慧娟返還借款新臺幣4,000元,嗣經新北地院於同年6
月14日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至本院,而被告洪慧娟嗣後於同
年7月20日死亡,此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新北地院移轉管
轄裁定正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洪慧娟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洪慧娟於原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
揭規定意旨,原告即應具狀補正被告洪慧娟全體繼承人之正
確姓名、住所或居所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以供本院依原告
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洪慧娟之全體繼承人前來承受訴訟。
今因原告未能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致本件訴訟程序無從
繼續進行,自有起訴不備要件之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
原告依限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
被告洪慧娟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