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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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東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德雄 送達代收人 施伯漁 右聲請人對於原告美麗殿大廈管理委員會等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因地上物拆除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須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為公法上之給付訴訟,並非撤銷訴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不符首開規定,且本件訴訟亦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亦無參加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資拾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鼎鈞得於十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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