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毒抗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二四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將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戒字第一二三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九四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一○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依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二九號裁定送台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彰所戒字第二六三七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原審法院經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裁定與事實不盡相符,被告甲○○施用毒品係作為癌症之末期治療,為止痛所必要,被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屬有誤云云,顯非有理由。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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