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八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意圖勒贖而擄人罪,所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古金男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