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773號案號受理,並於98年6月18日判決,於98年8月1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2.23│98.04.20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62號│偵字第99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553號│7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5.14│98.06.1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確定││553號│77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15│98.08.13││││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97號│字第2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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