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龍潭鄉南天宮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即事實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聲明與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