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籍設
應右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依本院八十六年度全字第八七五號假扣押裁定,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六張,共計三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八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並以附件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份,核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