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6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 闕光戚闕光賢 共有,被上訴人應有部分2/3,闕光戚、闕光賢應有部分各1/6。上訴人則以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A、D部分所示之貨櫃屋、B部分所示之遮雨棚、C部分所示之鐵皮屋,無權占用被上訴人等共有之系爭土地,故被上訴人自得本於所有權訴請上訴人將無權占用之貨櫃屋、遮雨棚、鐵皮屋拆除後,將系爭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為此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上如附圖A、D部分所示之貨櫃屋,B部分所示遮雨棚、C部分所示之鐵皮屋拆除後,返還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依兩造之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其上訴則聲明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訴外人 阮于菊筠 於民國(下同)50年5月間買受系爭土地後,隨即將系爭土地與同地號之其他土地出租予上訴人,約定每年繳納租金2期,每期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人均依約交付租金,且水利會徵收費亦由上訴人繳納。而上訴人承租系爭土地時,除約定耕作外,亦同意上訴人得搭蓋建築物使用,故上訴人於承租後在系爭土地上搭蓋簡單之建築物使用,迄今已數十年,此由阮于菊筠及其他共有人均從未要求上訴人返還土地之情,足見上訴人與阮于菊筠間確實有租賃關係存在,則被上訴人既買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自應繼受阮于菊筠之出租人地位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歷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㈠系爭土地原由阮于菊筠與訴外人 闕至正 共有,應有部分各
為2/3、1/3,然阮于菊筠於83年3月30日死亡,由其配偶 阮清源 繼承,而闕至正則於89年8月12日死亡,而由闕光戚、闕光賢繼承,被上訴人則於85年2月16日與阮清源簽具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買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並於同年3月6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
㈡系爭土地上現有附圖A部分所示之貨櫃屋占用面積為86.58
平方公尺、B部分所示遮雨棚占用面積97.58平方公尺、C部分所示之鐵皮屋占用面積26.42平方公尺、D部分所示貨櫃屋占用面積30.33平方公尺。
四、兩造爭執要旨:㈠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是否有租賃關係存在?㈡如有租賃關係存在,上訴人是否已自動放棄租賃權?㈢其放棄租賃權有無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㈣被上訴人訴請返還共有物是否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茲分述之:
㈠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並無租賃關係存在:
上訴人抗辯:第三人阮于菊筠約於民國4、50年間買受系爭土地後,即將系爭土地與同地號之其他土地出租予上訴人之父 廖新發 ,約定每年繳納租金2期,每期1袋稻榖(後改為2千元),且水利會征收費由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遂依約繳納租金及水利會征收費,租金部分由阮于菊筠派遣其媳婦 阮朱彥君 (上訴人原誤為 朱秀君 )或其子 阮海謙 收取。又阮于菊筠於83年3月30日死亡,而由其配偶阮清源繼承系爭土地,是阮清源自應繼承出租人之地位云云,經查:
⒈上訴人雖提出租金收據,水利費徵收單據為證(見原審
卷一第47-70頁)。租金收據係分別由訴外人阮朱彥君、阮海謙所出具表明收受租金為2,000元、2,500元之金額及稻穀1包,而日期分別自62年12月10日起至69年12月21日止。若干收據中雖有提及「廖先生」等文字,但仍無法從前開收據之記載認定上訴人與阮于菊筠就系爭土地確實有成立租賃關係,且該租賃關係仍繼續有效,嗣後分別以繼承、買賣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阮清源及被上訴人均應繼受該出租人地位。另關於繳交農田水利會費用之徵收單,其可能之法律關係多端,亦無法因上訴人提出前開徵收單據遽認定上訴人為承租人而現仍有權使用系爭土地。
⒉按共有土地之出租屬共有物之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
條第1項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如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擅將共有土地出租予他人,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6年台上3020號判決參照)。上訴人前述抗辯,其與系爭土地之前共有人阮于菊筠有租賃關係,而阮于菊筠僅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他共有人亦同意由阮于菊筠出租于上訴人之父廖新發或事後追認此項出租行為,則揆諸前揭實務見解,上訴人之租賃關係對其他共有人並不發生效力。
⒊是以,兩造間並無租賃關係存在,應可認定。
㈡退而言之,如有租賃關係存在,上訴人亦已自動放棄租賃權:
⒈上訴人前曾與訴外人 廖金生廖金田廖金昌 於88年8
月1日共同出具同意書,表示其同意將現行耕作,屬阮清源所有之系爭土地於88年8月中旬作物收成後,無異議將土地歸還阮清源,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同意書可參(見原審卷㈠第34頁),上訴人雖否認該同意書之真正,然查上訴人於94年8月24日自板橋第50支郵局所寄發之第145號存證信函中,所蓋用之印文以肉眼即可判斷,與前開同意書上所蓋用上訴人之印文相同(見原審卷㈡第84頁)。上訴人於95年6月27日辯論庭已自認「這個印章是我的印鑑章」,95年8月25日準備程序再自認「有可能是那時候我兒子剛當兵回來拿去蓋的」。95年8月25日提示同意書,訊問證人,證人廖金昌(上訴人親兄弟)證稱:「是我的簽名、印章」;「我的印章是我蓋的,我大哥的印章我沒有看到他自己蓋,但是我想是他自己蓋的」。證人 廖昌明 (上訴人堂兄弟)證稱:「同意書他自己蓋的,也有可能是他叫他兒子拿來蓋章,但是,這個印章的確是乙○○的無誤」;「同意書我有蓋章」。證人廖金生(上訴人親兄弟)證稱:「同意書我有蓋章」。
⒉基上,系爭同意書,確實係上訴人同意簽訂,並非他人
盜蓋印章所為,其既同意放棄租賃權,則前述租賃關係縱屬存在於兩造間,亦因上訴人同意放棄而租賃權不存在。
㈢上訴人放棄租賃權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上訴人抗辯同意書雖非其簽立,惟依該同意書,須被上訴人同時支付1,150萬元作為對價,上訴人未收到終止租賃關係之1,150萬元補償對價,兩造間之租賃關係並未終止云云,惟查上開同意書上並無任何關於被上訴人應支付對價載之記載(見原審卷㈠第34頁),且依證人 廖蒼明 、廖金生、廖金昌等所稱「被上訴人承諾交付價款時,錢會直接給廖新發,由阮先生簽收」「 阮生先 的媳婦錢小姐有寫一份同意書,答應給1,150萬元」等語,及事後廖金生、廖金田、廖金昌訴請阮清源給付1,150萬元等情(見原審卷㈡第81頁),則所謂給付承租人1,150萬元之約定縱非虛構,債務人是否即為被上訴人,尚有疑問,且上開證人並不能證明不給1,150萬,租賃關係即不終止,故無互為對待給付關係。上訴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並無理由。
㈣被上訴人訴請返還共有物並未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因買賣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然其與賣方阮清源間業已解除買賣關係,有原審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發回前95年度重上字第16號卷第32-40頁),該案已認定被上訴人與阮清源間之買賣系爭土地之契約已解除被上訴人仍提起本件訴訟顯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云云,然查上開土地目前仍登記被上訴人為共有人,為兩造所不爭,且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既尚未塗銷登記,依上開規定,其仍為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提起本件訴訟,並無「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之問題,上訴人之抗辯,委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並無租賃權存在,縱有租賃權存在,亦已放棄其租賃權,而非有權占有系爭土地之人。從而,被上訴人既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其依無權占有之法則求為判命上訴人將占有如原判決附圖所示之貨櫃屋,遮雨棚、鐵皮屋拆除,將該土地返還與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尚屬有據,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上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 官方素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