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94年8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第三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新竹商銀)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1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月2日起至124年8月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第三人新竹商銀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業於94年12月16日將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資產信託與聲請人,由聲請人受託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並於95年2月24日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於94年8月12日向第三人新竹商銀借款7,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2日起至114年8月
12日止,本金償還寬限期12個月,寬限期內利息按月計付,自第13月起,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28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應於每月12日繳納本息,第1期至第12期之利率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4.36碼(每碼百分之0.25)固定計息,第13期至第24期之利率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6.08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息,第25期至第
240期之利率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7.4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而非依固定利率計息者,於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利率即不再調整,又借款人如未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如有遲延,並自遲延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乙○○就前開借款,僅繳納利息至95年8月12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7,600,000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丙○○於95年5月9日因買賣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2日金管銀
(五)字第0945000938號函、房屋抵押貸款資產信託公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含借款約定條款)(以上均影本)各1份、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1月15日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民主│一│13│建│││844│238/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58│新竹市○○○○段一│住家用,│四層:│││││163.88│陽台│6.82│平方公│全部│││││由路67號│小段13地│鋼筋混凝│163.88││││││││尺││││││4樓之1│號│土造,12│││││││││││││││││層││││││││││││├──┴──┴────┴────┴────┴───┴───┴───┴───┴───┴───┴────┴───┴───┴───┴───┤│共用部分:民主段一小段193建號:287/10000,民主段一小段194建號:54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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