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2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二罪經定執行刑後,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不得易科罰金。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列編號1至9部分,另案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及罪名│告刑│日期│及案號│法院│法院│合於│後刑││││││├─────┼────┤96年│期含││號│││││案號│案號│減刑│褫奪││││││├─────┼────┤條例│公權│││││││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罰金│├─┼────┼──┼──┼────┼─────┼────┼──┼──┤│1│刑法第32│有期│96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同左││有期│││1條第1│徒刑│1月│96年度偵├─────┼────┤減刑│徒刑│││項第3款│10月│2日│字第1559│96年度易字│同左││5月│││攜帶兇器│││號│第1006號││││││竊盜罪│││├─────┼────┤││││││││96年4月27│96年5月│││││││││日│28日│││├─┼────┼──┼──┼────┼─────┼────┼──┼──┤│2│毒品危害│有期│9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同左││有期│││防制條例│徒刑│12月│96年度毒├─────┼────┤減刑│徒刑│││第10條第│8月│31日│偵字第18│96年度訴字│同左││4月│││1項施用│││42號│第1943號││││││第一級毒│││├─────┼────┤││││品罪││││96年6月26│96年7月│││││││││日│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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