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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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李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易貸金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
,因系爭申請書右欄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
4項明文合意如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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