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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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項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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