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項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