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29號
原 告 王三元
被 告 曾麗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麗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
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