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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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29號
原   告  王三元
被   告  曾麗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麗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
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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