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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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6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李仁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法人,兩造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固然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一,然本件
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依上規定,本件即應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經查
,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林口區,除據原告狀載明確外,並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