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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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曾珮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