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曾珮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