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八日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期限自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一○八年九月八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約定第一年為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按月計付利息,於貸放滿一年起,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五(即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按月計付利息,嗣後如遇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調整時,同意按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機動調整,自調整日(含當日)後第一個應繳款日起隨同調整之。未按期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㈡詎被告甲○○自九十年九月八日起違約未履行,其利息付至九十年八月七日,
依約應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聲明所示之金額,且利率現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七.九一五,雖經原告追索,均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撥款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分期償還放款帳、放款利率查詢單、中央銀行業務局函及公告各一件、牌告利率表八件及戶籍謄本二份等為證。
乙、被告甲○○方面:被告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以前到場聲明、陳述如左。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確有本件借款,對原告主張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不爭執,惟被告是因被收押,始無法依約繳納本息。
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借據上被告之簽名為真正,對原告主張之金額、利率等沒意見,本件借款本有正常繳息,因被告二人均被羈押始未繳。
理由
一、被告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審理時陳述:自願捨棄嗣後到庭辯論之權利,同意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等語,本件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萬元,期限自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一○八年九月八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率約定第一年為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按月計付利息,於貸放滿一年起,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五(即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按月計付利息,嗣後如遇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調整時,同意按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機動調整,自調整日(含當日)後第一個應繳款日起隨同調整之。未按期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被告甲○○自九十年九月八日起違約未履行,其利息付至九十年八月七日,依約應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等語,業據提出借據、放款撥款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分期償還放款帳、放款利率查詢單、中央銀行業務局函及公告、牌告利率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為被告二人所是認,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均辯稱原有正常付息,因均遭羈押始無法繳息,惟此尚非據為免負給付責任之事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九十萬九千三百六十六元,及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九月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及被告甲○○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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