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陳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貳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4,098元,及其中12,561元自民國96年3月19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
自96年3月19日起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
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嗣於本院審理中將此部分聲明變更為
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93年9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憑信用
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年息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未依約繳付,至96年3
月18日止尚積欠本金12,561元及利息1,537元,共計14,098元
迄未清償。
㈡另被告於93年間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額度15萬元
,借款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若借款期間屆至,雙方不為
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
,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又借款利率以固定年息18%計算,按
日計息,惟如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者,利率改按年息20%計
算,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未履行還
款義務,至95年9月30日止尚欠本金49,073元未付。
㈢被告又於93年8月26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
14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27日起至96年8月27日止
,共分7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5%計算,如遲
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嗣被告未依約
繳付本息,並積欠本金55,594元至今未還。
㈣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現今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作業表、現金卡借款約定
書、放款明細帳務查詢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卡消費
明細帳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8至33頁、第46至49頁),
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現今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