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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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300號
原 告 曾隆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庭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
明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前開規定於
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之聲明
,依首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