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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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1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麗琴 等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5
  條定有明文。依地政電子謄本申請紀錄,原告至遲於民國10
  4年6月8日即可知悉本件有撤銷之原因,然原告至109年
  4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應具狀陳明為何本件
  撤銷權尚未罹於除斥期間。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提出被告葉麗琴、 黃丞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五、提出被告葉麗琴於101年6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或上載之原始執行名義均於本件買
  賣成立後核發,其債權成立之時點尚有未明,應提出相關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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