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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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綋 等人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狀
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速來閱卷,參酌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卷內被繼承人黃濟
芳之遺產資料,遵期陳報被繼承人 黃濟芳 之遺產清冊。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
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
對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黃濟芳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
應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請勿遮隱)。
四、提出被繼承人黃濟芳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五、起訴狀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名稱,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六、請自行計算本件被代位人及被告每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比例各為何,並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
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七、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 黃燕玉 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黃燕玉之應繼
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4,
190元,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等),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