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
原 告 郭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鴻源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占用原告土地之地上物之門牌號碼或建號。
二、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陳明被告占用物及占用位置,並提出
繕本。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