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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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
原   告  郭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鴻源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占用原告土地之地上物之門牌號碼或建號。
二、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陳明被告占用物及占用位置,並提出
  繕本。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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