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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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家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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