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1,4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71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孟和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