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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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