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8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879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長鑫百貨有限公司
號1樓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長鑫百貨有限公司、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